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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期,为了使项目引进和工程发包中增加竞争机制,我国许多地方成立了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近几年,在刚刚兴起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改革中诞生了一批政府采购的地方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简称“政府采购办”。因两者的工作内容都有招标程序与管理的职能,容易使人误解,认为政府采购办完成了招标任务,就算完成了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这种认识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政府采购办所从事的是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其范围、手段和工作重点都与招标办有很大的区别。
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的是一切有关政府部门采购的行为。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建立法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规定统一的采购程序,把没有一定之规的采购管理方式转变为公开的、科学的和有效率的采购模式。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审批,制定合同并审定质量标准,招标或其它采购程序的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管理,审计监察等。
总之,政府采购办的工作范围,不仅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还包括签约前和签约后的管理,要管理政府采购的有关行政部门、一切行为和运做方式,要对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负责。与之相比较,招标办的工作内容要简单许多,它的惟一任务就是在招标的形式下主持合同的签订过程。
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以招标作为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招标方式不是唯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方式。因为,竞争招标在实际运做中受如下因素的限制:采购金额的限制,紧急采购的限制,可供选择的供应商的数量有限,或采购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限制。
为此,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各地方都规定了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这些采购方式同样适用竞争、透明、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例如,规定公布信息的办法,邀请或询价企业的数量,如何进行谈判,如何授予合同等等。换句话说,因情况特殊不能招标时,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也要规范。
如果说招标办与政府采购办都能招标、搞具体操作的话,后者应特别注意以业务操作为辅,以宏观管理为本。政府采购办要代表政府进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构架一个适合本国、本部门、本地区的合理的制度模式。更何况,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在建设之中,需要不断探索、总结和提高。因此,政府采购管理的内涵和难度远远大于招标。我国规范政府采购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避免在管理模式的规定上绝对化、一刀切。我国地域广大,政府部门较多,应当允许各地政府采购办采取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模式;二是要以采购效率的提高为宗旨。政府采购办要随时总结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对费用、成本进行计算和评估,根据随时变化的情况制定规章和办法;三是加强采购作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中,经济管理、商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同样重要。政府采购办应当走专业化的道路,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人员专业化、机构专业化,合同文件标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