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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13号)
发表时间:2007-06-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11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2007年5月1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7年5月1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4.11%,5年期上调至4.62%。
    2.2007年5月1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3.66%,5年期4.08%。
    3.2007年5月1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61%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14%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41%计息。
    4.2007年5月1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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